浙江南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浙江南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302执恢135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被执行人浙江南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晓东、郑祥策、李启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南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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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