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民初993号
原告:***,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镇巴县,现住湖北省大冶市(大冶市铜录山矿学校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传忠,湖北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信矿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冶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大红山矿业有限公司主井口旁。
代表人:林章锋,系该项目经理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峰,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信矿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加坡产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王友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冶项目部,住所
地:大冶市大红山矿业有限公司主井口旁。
代表人:卢立江,系该项目部经理。
被告: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大顺发商厦13楼。
法定代表人:卢立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大冶项目部,住所地:大冶市金湖办事处八角垴村(大红山矿业有限公司主井口旁)。
代表人:董家恭,系该项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伟、宋威,系该项目部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南宋镇北山街98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信矿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冶项目部、云南**信矿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冶项目部、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大冶项目部、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鄂0281民初812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2020)鄂02民终1496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9)鄂0281民初812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在重审期间,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宝明
人民陪审员 石小翠
人民陪审员 吴玉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石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