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

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与肃北县凯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0923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南宋镇北山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54757400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肃北县凯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马鬃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45856778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执行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与肃北县凯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甘09民终1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肃北县凯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23向被执行人肃北县凯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肃北县凯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执行款1384111.25元、执行费16241元、案件受理费10958元,合计1411310.25元,申请人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其基于被执行人承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0923执13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