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瓯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瓯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126民初2164号
原告:**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597243485A,住所地浙江**县濛洲街道霞帔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瓯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996033547,住,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金丰花苑****/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瓯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瓯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支付了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9元,减半收取计1244.50元,由原告**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方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