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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民终11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东泰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白龙山街道立信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7498356830。
法定代表人:范玉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风云,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丽水海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南明路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5707997X6。
法定代表人:周扬军。
原审第三人:浙江瓯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金丰花苑五幢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996033547。
法定代表人:付建华。
上诉人浙江东泰阀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丽水海顺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浙江瓯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21)浙1102民初3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东泰阀门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东泰阀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东泰阀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浙江东泰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梅剑文
审判员陈俊明
审判员苏伟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邹剑珍
代书记员叶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