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瓯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瓯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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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6民初1053号
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松源街道菇香金街4栋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597243485A。
法定代表人:沈世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伶俐,浙江大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咨霏,浙江大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瓯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金丰花苑五幢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996033547。
法定代表人:付建华。
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瓯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胡顺遂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吴雅雯
书记员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