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瓯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丽水市诚盛彩钢夹心板有限公司、浙江瓯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02民初3796号之一 原告:丽水市诚盛彩钢夹心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惠民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E0JN01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瓯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金***五幢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99603354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丽水市诚盛彩钢夹心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瓯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原告丽水市诚盛彩钢夹心板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浙1102民初37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浙江瓯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景宁支行的银行存款102800元【账号:×××】。2021年7月26日,原告丽水市诚盛彩钢夹心板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诚盛彩钢夹心板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解除查封,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丽水市诚盛彩钢夹心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浙江瓯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景宁支行的银行存款102800元【账号:×××】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91元,减半收取129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34元,合计2329.50元,由原告丽水市诚盛彩钢夹心板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周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