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1102执32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丽水市海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102民初29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丽水市海创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2842.1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5.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股权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浙C5××××号汽车,鹿城区人民法院首封,本案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至2022年11月8日),并已发函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231元,本院已依法扣划,扣除法院费用,本案申请人受偿12795.5元。以上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截至2020年12月1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2795.5元,未执行到位30046.6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世肥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和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丽水市海创建材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102执32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波
审 判 员 厉子勇
审 判 员 林旭红
代书记员 樊任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