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淮南市泽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04民初79号
原告淮南市泽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明公司)因与被告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毛集管委会)、第三人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瓯越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皖04民初28号民事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皖民终1136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泽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敏,被告毛集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玲,第三人瓯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③关于是否欠付工程款一节。本院认为,该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理由如下:泽明公司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的享有主体。泽明公司是《毛集工业集聚区道路代建协议》的当事人,其享有的是回购款,详见该合同的第七条约定。泽明公司计算依据是代建总价款6204.0063万元-毛集管委会已付道路代建工程款5917.3882万元-毛集管委会已付绿化工程代建费107.2499万元=179.3682万元,泽明公司主张的179万余元实质上即为“三通一平”的工程款,该款项目前未经过审计,且未明确约定在《毛集工业集聚区道路代建协议》的范围内,泽明公司依据《毛集工业集聚区道路代建协议》主张该项工程款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即泽明公司主张毛集管委会返还泽明公司工程欠款利息1169.0103万元(道路欠付1155.0495万元+绿化欠付13.9680万元)。如前所述,泽明公司已履行《毛集工业集聚区道路代建协议》,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有权主张合同权利。毛集管委会虽然自2010至2017年向瓯越公司账户陆续支付工程款合计5916.72万元(实际收款方为泽明公司),但其时间跨度较长,未按照《毛集工业集聚区道路代建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导致泽明公司融资成本增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的拨付以及其他工程款的支付仍按照代建协议执行,代建协议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时间,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泽明公司要求参照该约定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考虑泽明公司未按照代建协议约定的程序选择施工单位,存在违约行为,具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利息损失,酌定毛集管委会承担50%利息。经计算,代建协议案涉工程工程款利息合计为11550945元(详见利息表),毛集管委会承担5775472元。泽明公司承包的毛集经济开发区文成大道和创新路、低碳路绿化工程(1074299元)不属于代建协议约定的工程,不应按照代建协议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泽明公司也没有提交其他利息计算依据,故对于该部分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泽民公司要求毛集管委会赔偿占用工程款资金给其造成的损失1723.9499万元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毛集管委会延期付款,但泽明公司未举证证明毛集管委会延期付款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泽明公司所谓的占用工程款资金造成的损失不予支持。 综上,泽明公司部分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举证,经本院审理,对各方证据依次认证。具体如下: (一)泽明公司举证: 证据一、泽明公司营业执照。证明:企业信息以及诉讼主体。毛集管委会、瓯越公司对此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二、2009年5月19日毛集管委会与泽明公司签订的《毛集工业集聚区道路代建协议》。证明:1.协议第一条约定:毛集工业集聚区道路项目性质属于BT(建设--回购)项目;2.协议第三条约定:代建范围为道路、绿化等与项目相关的所有工程;3.协议第六条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即泽明公司负责落实项目投资、施工、选择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信誉良好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确保工程质量合格;4.协议第七条约定:双方对支付回购款以及还款方式;5.协议第九条约定:双方对违约责任以及提前竣工提前支付10%工程款。毛集管委会对代建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该份代建协议所涉及的工程是使用财政资金施工的道路工程,该协议是没有经过招投标而协商签订的,因此该协议是无效协议。该协议双方也未实际履行。瓯越公司对证据三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该协议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三、1.2009年6月18日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乡建设局和瓯越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2010年5月23日泽明公司与瓯越公司签订的《道路工程发包合同》。证明:合同履行证据:泽明公司按照代建协议第六条约定,并经过毛集管委会同意选择瓯越公司具体实施代建项目,由泽明公司全额垫资、瓯越公司全面实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7条“补充条款”五款约定,双方对“三通一平”工程款的结算办法为:首批工程款拨付前,应将承包方垫付的“三通一平”的相关费用先行返还承包方(该款不在工程款35%之内),同时,约定工程款的拨付以及其他工程款的支付仍按照代建协议执行的。毛集管委会质证认为,1.2009年6月18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合同也是无效的。该合同与涉案工程有关但与本案的泽明公司没有关联。因为这个合同的发包人是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乡建设局,并不是泽明公司,承包方是瓯越公司。该合同没有约定工期顺延,该合同约定的“三通一平”不在代建合同范围内。2.对2010年5月23日道路工程发包合同真实性不知情,与本案无关联性。瓯越公司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据三性均无异议;对《道路工程发包合同》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两份合同真实性予以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范围包括《毛集工业聚集区道路代建协议》并且还具体约定了“三通一平”,但未约定雨雪天工期顺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邀请招标条件,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乡建设局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承包施工方。瓯越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名义上是施工方,其当庭认可该权利的所有权利由泽明公司享有。 证据四、2010年12月20日《竣工验收报告书》五份[毛集工业园区污水管网工程;毛集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纬一路);毛集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纬二路);毛集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纬四路);毛集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经六路)]。证明:1.涉案项目开工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2.竣工时间为2010年12月20日。毛集管委会对开竣工时间无异议,但这份证据与本案的泽明公司没有关联性。这组证据上面的施工单位是瓯越公司。瓯越公司对证据三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涉案项目开工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竣工时间为2010年12月20日;该组证据建设单位处加盖“毛集经济开发区管理办公室”,施工单位处加盖“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淮南毛集工业园区建设项目部”。 证据五、1.安徽华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毛集实验区工业园道路绿化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皖华岳审字(2011)017号];2.2012年8月18日淮南市审计局《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工业园区道路工程价款审核结果通知单》[淮审投价(2012)第20号];3.2013年6月9日《关于要求对毛集工业园聚集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通一平等工程审核的报告》[瓯越字(2013)第15号]。证明:工程款的结算:1.涉案项目泽明公司是代建方、瓯越公司是项目的施工方;2.绿化工程代建价款为107.4299万元;“三通一平”工程款为107.0143万元,建设单位管理费72.1739万元,两项合计179.1882万元;道路(纬一、二、四路,经六路)等代建款为5917.3882万元。上述代建合同的总价款为:6204.0063万元。诉讼标的计算为:代建总价款6204.0063万元-毛集管委会已付道路代建款5917.3882万元-毛集管委会已付绿化工程代建款107.2499万元=179.3682万元。毛集管委会对道路绿化工程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无异议。但涉案道路绿化工程是包括在2009年6月18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内的,不是泽明公司施工的。对三份证据的质证意见同对道路绿化工程的质证意见。对工程量和价款均无异议。瓯越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结合毛集管委会证据七、八可知,泽明公司于2010年10月承包了毛集经济开发区文成大道和创新路、低碳路绿化工程,工程审定金额1074299元。2.淮南市审计局《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工业园区道路工程价款审核结果通知单》确定涉案工程审计决算金额为59173882元,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3.《关于要求对毛集工业园聚集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通一平等工程审核的报告》中涉及的三通一平1070143元及建设单位管理费721739元,两项合计1791882元是瓯越公司单方计算结果,毛集经济开发区管理办公室确认情况属实。 证据六、2009年12月5日毛集工业园基础设施已完工程量预算、2010年5月18日毛集工业园区2010年1-4月份已完工程量进度预算、2010年5月18日毛集工业园区污水工程已完成工程量进度预算、2010年10月22日毛集工业园区2010年5月-10月份已完工程量进度预算;2013年4月15日泽明公司《关于要求毛集工业园道路绿化工程拨款的报告》[淮泽置字(2013)第2号]。证明:违约事实:1.2009年12月28日首付道路工程进度款审定应付工程款为(2000万元的35%)700万元(依据代建协议第7条第一年支付35%,结合毛集管委会首批工程款支付时间以及合同约定,依据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开始计算利息和滞纳金);2.2010年5月18日道路第二期工程进度款2张为:(1622.9072万元+1195万元=2817.9072万元的35%)986.2675万元;3.2010年11月30日道路第三期工程进度款为(1727.5410万元的35%)604.34万元(注明:诉讼请求计算逾期利息时,按照比例35%计算工程公式:总工程款5917.3882万元×35%=2071.0858万元-700万元-986.2675万元=384.8183万元);4.截止2013年4月15日绿化代建款拖欠超期利息和滞纳金为41.3978万元,之后分别偿还了20万元和7.2299万元,现拖欠13.9679万元。毛集管委会对泽明公司提供的四份毛集工业园基础设施已完工程量预算四张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泽明公司提供这组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这个工程量进度预算上面施工单位是瓯越公司,与本案的泽明公司没有关联性。这也证明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履行是的2009年6月18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第二个关于要求毛集工业园道路绿化工程拨款的报告真实性回去核实,涉案工程的道路绿化工程并不是泽明公司施工的。瓯越公司对该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七、毛集实验区工业园道路建设项目支出台账;徽商银行借款凭证。证明:1.毛集管委会支付泽明公司工程款的时间以及金额,根据该支付时间和金额,结合第六组证据以及合同约定,证明毛集管委会未能按照代建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存在超期支付工程款的行为。2.超期期间的贷款利率。毛集管委会对毛集实验区工业园道路建设项目支出台账内容真实性无异议,但该份台账与泽明公司无关联性,该财政支出的收款单位是瓯越公司,是2009年6月18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进度款的一部分,并且台账不完整。瓯越公司对支出台账未发表质证意见;对徽商银行借款凭证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毛集实验区工业园道路建设项目支出台账关联性不予确认。 证据八、泽明公司履行代建协议的证据: 证据1.4张照片、29张记账凭证(含收据)。证明:泽明公司自2009年6月起建立了财务账目对代建项目进行管理。从整个财务账册中能够反映,泽明公司对代建项目的投资、融资以及购买材料、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具体行为,整个财务账册所记载的内容足以证明了泽明公司履行代建合同的事实。 证据2.2011年1月26日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财政局证明、5张进账单。证明:泽明公司按照代建协议约定缴纳了保证金的事实,保证金的缴纳也证明了泽明公司一直在履行代建协议。 证据3.2010年7月5日瓯越公司向泽明公司的《拨款申请》、2张收据、1张进账单。证明:瓯越公司作为项目的施工方,向泽明公司提出垫资的申请,泽明公司收到申请后进行了垫资,该证据足以证明泽明公司与瓯越公司在本项目中的关系,即瓯越公司是施工方,施工过程中的资金是泽明公司垫付。 证据4.2013年3月27日泽明公司《关于要求给予工业园道路工程利息审计的报告》[泽明(2013)007]。证明:从瓯越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和泽明公司作为垫资单位共同向毛集管委会书面要求对工程款利息进行审计的报告中,能够证明瓯越公司认可涉案所施工的项目所需资金由泽明公司垫资。 证据5.泽明公司《关于恳求区财政给市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的情况说明》[淮泽明字(2011)03号]、2张银行凭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财政局《毛集实验区财政承诺函》[毛财字(2011)22号]。证明:由于毛集管委会拖欠工程进度款,经泽明公司、毛集管委会双方同意以泽明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毛集管委会出具保函,贷款800万元用于涉案工程,该贷款担保的事实也足以证明,毛集管委会认可泽明公司系代建项目的垫资方。 证据7.2010年1月2日《说明》。证明:为了结算的方便,根据毛集管委会的要求,泽明公司同意将代建协议约定的道路进度款全部汇入以瓯越公司名义设立的项目部进行结算。以此证明,工程进度款汇入施工方瓯越公司是经过代建方泽明公司的同意,视为泽明公司收到代建协议的工程款。 毛集管委会质证认为,本组证据1即4张照片,29张记账凭证,如果是有原件的话,对它们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它的证明目的有异议。从记账凭证的内容上来看,与本案的涉案工程的施工没有关联性。本组证据2即2011年1月26日的5张进账单并不能证明是泽明公司向毛集管委会缴纳了保证金,这个进账单并不是泽明公司汇款而是其他人汇款,与泽明公司没有关联性。本组证据3与本案也无关联性。泽明公司、瓯越公司之间的拨款申请不能证明泽明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承包方。本组证据4道路工程利息审计的报告加盖了瓯越公司的印章,毛集管委会认可瓯越公司的印章。本组证据5真实性有异议,银行付款凭证付的系另外项目的工程款,与本案无关,是文成路绿化工程款。对毛财字(2011)22号承诺函不清楚,不具关联性。本组证据6银行转账支付的工程款是事实,但不是支付的涉案工程款,而是支付另外完成的文成路等道路的工程款。本组证据7企业信息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瓯越公司质证对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本院对该组证据中证据1,认为记账凭证为单方记载,缺乏相关转款记录,且摘要中反映的出资主体均非泽明公司,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对其他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九:私营企业信息、2019年5月8日叶海平《说明》。证明: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方签字人“叶海平”是泽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以及控制股东,并非是瓯越公司的人员。叶海平是涉案项目施工方的项目经理,叶海平作为代表泽明公司参与并管理了该项目的施工(在涉案的其他材料中,也有叶海平的签字)。 毛集管委会质证意见:叶海平的2019年5月8日说明说的很清楚,项目是瓯越公司施工的,资金怎么投入的叶海平不清楚。 瓯越公司质证对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定。 证据十、情况说明(2019年9月19日)。证明瓯越公司施工的道路工程以及“三通一平”工程全部由泽明公司出资垫付;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瓯越公司的权利均由泽明公司享有。 毛集管委会质证意见,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瓯越公司质证对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本院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结合瓯越公司庭审陈述,对泽明公司关于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瓯越公司的权利均由泽明公司享有的证明目的予以确认。 (二)毛集管委会举证: 证据一、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主体资格。泽明公司无异议。瓯越公司对证据三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二、2009年6月18日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乡建设局和瓯越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证据三、淮南市毛集社会综合发展试验区管委会与淮南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证据四、2009年6月16日、17日淮南市毛集试验区城乡建设局分别与淮南智浩咨询监理公司和淮南旭通咨询监理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两份。 证据五、2009年6月10日“工程洽商记录”两份及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关于要求对毛集工业聚集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通一平等工程审核的报告”。 证据六、《竣工验收证书》。 证据七、瓯越公司向毛集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工程款增值税发票(票面金额:908万元、项目名称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基础设施工程)。 证据二至七证明:结合毛集管委会证据五进一步证明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工业园区纬一路、纬二路、纬四路及经六路道路工程是发包给瓯越公司承包施工的,并不是泽明公司出资代建的。泽明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证明观点有异议。只证明瓯越公司是施工方,因为泽明公司无资质,是以他名义开具的。瓯越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证明观点不认可。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八、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工业园区纬一路、纬二路、纬四路及经六路道路工程付款明细及付款凭证。证明:毛集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毛集区财政局共支付给瓯越公司涉案道路工程款5916.72万元。泽明公司质证认为,该笔款项汇入的是瓯越公司项目部,该项目部是泽明公司设立的。该款项是视为泽明公司收取的道路工程款。瓯越公司认为,真实性无异议,瓯越公司不控制收款银行账户,现场参与施工人员叶海平实际操控的,他是项目部负责人。鉴于泽明公司和瓯越公司的质证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为便于查明2009年6月18日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乡建设局和瓯越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履行情况,现摘要如下:1.2010年2月2日毛集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瓯越公司工程款550万元(摘要:付工业集聚区工程款;收款账户为瓯越公司在农行毛集支行尾号3207账号)2.2010年6月4日毛集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瓯越公司工程款100万元(摘要:付瓯越公司工程进度款;收款账户为瓯越公司在农行毛集支行账号)3.2010年9月29日毛集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瓯越公司工程款100万元(摘要:付瓯越公司工程进度款;收款账户为瓯越公司在农行毛集支行账号)4.2010年12月3日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财政局支付瓯越公司工程款100万元(摘要:付污水管网工程进度款;收款账户为瓯越公司在农行毛集支行尾号3207账号)5.2011年1月31日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财政局支付瓯越公司工程款200万元(摘要:付污水管网工程进度款;收款账户为瓯越公司在农行毛集支行尾号3207账号)6.2011年7月21日毛集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瓯越公司工程款800万元(用途:工业集聚区预付工程款;收款账户为瓯越公司在农行毛集支行尾号3207账号)7.2012年4月30日毛集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瓯越公司工程款100万元(用途:工业集聚区预付工程款;收款人为瓯越公司)8.2012年5月22日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财政局支付瓯越公司工程款150万元(用途:工程款;收款账户为瓯越公司在农行毛集支行尾号4551账号)9.2012年12月31日毛集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瓯越公司工程款475万元(摘要:付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工程款;收款人为瓯越公司)10.2013年1月28日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财政局支付瓯越公司工程款200万元(摘要:污水管网建设资金;收款人为瓯越公司)11.2013年9月16日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财政局支付瓯越公司工程款200万元(摘要:工业集聚区道路建设资金;收款账户为瓯越公司在农行毛集支行尾号4551账号)12.2014年1月29日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财政局支付瓯越公司工程款100万元(摘要:应付工程款;收款账户为瓯越公司在农行毛集支行尾号4551账号)13.2014年7月8日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财政局支付瓯越公司工程款100万元(摘要:工程进度款;收款账户为瓯越公司在农行毛集支行尾号4551账号)14.2014年8月19日毛集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瓯越公司工程款150万元(摘要:付工业集聚区基础建设工程款;收款账户为瓯越公司在农行毛集支行尾号6366账号)15.2014年9月30日毛集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瓯越公司工程款200万元(摘要:付工业集聚区基础建设工程款;收款账户为瓯越公司在农行毛集支行尾号6366账号)16.2015年2月15日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财政局支付瓯越公司工程款100万元(摘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收款账户为瓯越公司在农行毛集支行尾号6366账号)17.2015年5月11日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财政局支付瓯越公司工程款130万元(摘要:工业园区基础建设工程进度款;收款账户为瓯越公司在建行温州新城支行尾号1789账号)18.2015年5月26日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财政局支付瓯越公司工程款300万元(摘要:工业园区基础建设工程进度款;收款账户为瓯越公司在建行温州新城支行尾号1789账号)19.2015年12月7日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财政局支付瓯越公司工程款903.72万元(摘要:工业园区基础建设工程款;收款账户为瓯越公司在农行毛集支行尾号6366账号及瓯越公司指定账号)20.2017年8月28日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财政局支付瓯越公司工程款908万元(摘要:工业园集聚区基础建设工程款;收款账户为瓯越公司、泽明公司指定淮南市文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农行毛集支行尾号6668账号)。该组证据中附2017年泽明公司、瓯越公司致毛集实验区财政局《委托付款函》,具体内容见本院查明事实部分摘录内容。 证据九、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财政局拨付给泽明公司道路绿化工程工程款的付款台帐和付款凭证。证明:毛集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毛集区财政局共支付给瓯越公司案涉道路工程款5916.72万元。泽明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证明观点有异议,与泽明公司主张的审计报告及价款是一致的,都是代建合同中的绿化工程价款。瓯越公司质证意见同泽明公司。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及证明观点予以采信。 证据十、2013年9月29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2013年9月29日“毛集经开区管理办公室”取得了涉案道路部分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泽明公司无异议。瓯越公司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许可证中载明建设项目名称仅为“毛集经济开发区纬六路和经六路延伸建设工程”。 证据十一、泽明公司《关于要求毛集工业园区道路绿化工程拨款的申请报告》[淮泽置字(2011)第3号]及毛集经济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关于拨付毛集经济开发区道路绿化工程工程款的报告》。证明:泽明公司于2010年10月承包了毛集经济开发区文成大道和创新路、低碳路绿化工程,工程审定金额1074299元。泽明公司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证明观点有异议。审计的绿化工程与泽明公司主张的涉案的绿化工程一致,不是两个项目,这就是涉案工程的绿化工程。瓯越公司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证明观点由法庭审查。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可以证明泽明公司于2010年10月30日开工承包的毛集管委会经济开发区文成大道和创新路、低碳路绿化工程,于2010年11月16日竣工。该工程经该区审计局委托安徽华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审定金额1074299元。支付情况具体如下:1.2011年9月20日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财政局支付泽明公司工程款30万元(摘要:付工业区绿化工程款;收款账户为泽明公司在徽行凤台支行尾号7171账号)2.2012年1月1日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财政局支付泽明公司工程款20万元(摘要:付工业区绿化工程款;收款人为泽明公司)3.2012年8月10日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财政局支付泽明公司工程款30万元(摘要:付工业区绿化工程款;收款账户为泽明公司在凤台联社城北信用社尾号0026账号)4.2013年7月16日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财政局支付泽明公司工程款27万元(摘要:付工业区绿化工程款;收款账户为泽明公司在凤台联社城北信用社尾号0026账号)5.2013年7月30日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财政局支付泽明公司工程款4299元(摘要:付工业区绿化工程款;收款账户为泽明公司在凤台联社城北信用社尾号0026账号) 证据十二、毛集试验区财政局拨付给泽明公司道路绿化工程款的付款明细和付款凭证共23页。拟证明:毛集试验区财政局拨付给泽明公司道路绿化工程款1074299元,毛集试验区财政局拨付给泽明公司的是文成大道和创新路、低碳路道路绿化工程的工程款,并不是所谓的代建纬一路、纬二路、纬四路及经六路道路工程款。泽明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证明观点有异议。瓯越公司质证意见同泽明公司。本院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以下事实: 2009年5月19日,毛集管委会(甲方)与泽明公司(乙方)签订了《毛集工业集聚区道路代建协议》,该协议内容节选如下:“……一、项目建设融资方式毛集工业聚集区道路建设项目采取BT(建设——回购)模式。乙方全额出资建设本代建项目,项目建成后,甲方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回购该项目。二、项目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约七千万元人民币(其中第一期投资总额约为三千万元),工程最终造价以审计结论为准。三、项目建设内容本协议代建的工程项目是工业集聚区道路(一期)。工程内容是所建道路的快慢车道、人行道、雨污水管道、路灯、绿化、交通管理设施、桥梁工程等与项目相关的所有工程,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五、项目建设时间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工期为7个月,确保主体道路完工。绿化配套工程在2010年3月31日完成,同时投入使用(开工令时间为准,雨雪天顺延)。六、项目建设管理办法1、甲方负责工程建设的各项批件办理,以及委托施工图设计、结算审计机构并付相关费用。成立工程协调机构,负责提供良好的施工条件,保证施工环境。2、乙方负责投资及项目建设管理,具体落实项目投资、施工、质量管理和移交前成品保护等工作,并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规范施工。如有变更,需经甲方审查认可签字后方可实施,不能擅自提高和降低建设质量等级标准,选择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且信誉良好、遵纪守法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确保工程质量等级合格。七、回购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1、支付回购款,项目回购期为五年。2、还款方式:该代建项目在竣工时间前,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5%;第二年在上年同时间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第三年在上年同时间支付工程总造价的20%;第四年在上年同时间支付工程总造价的10%;第五年在上年同时间支付工程总额的5%。若甲方资金(含贷款)落实,可按实际工程进度及时支付给乙方。如甲方不能按期支付乙方工程款,超期期间承担应付工程款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从超期之日起每天支付0.33%的滞纳金。八、履行保证金乙方在签订本代建协议后,按工程总投资20%作为工程履行保证金,打入共建账户。履行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双方兼管,专款专用的原则。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按上月工程实际完成总工程量的比例拨付,工程造价满600万元全部付清,保证金全部支付给乙方(含银行利息)。九、违约责任本合同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后,双方共同遵守,若有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赔偿。乙方如工程提前竣工,甲方将提前支付10%的工程款。……十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日起生效。”毛集管委会在甲方处签字盖章,泽明公司在乙方处签字盖章。 2009年6月18日,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乡建设局和瓯越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内容节选如下:“发包人(全称):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乡建设局承包人(全称):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工业园区基础建设工程工程地点: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工业园区工程内容:道路、给排水、弱强电、桥梁涵洞、绿化、路灯……资金来源: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地方财政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包工包料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09年6月30日竣工日期:2010年6月29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65天。……五、合同价款:金额:暂定三千万元……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09年6月18日合同订立地点:毛集实验区城乡建设局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乡建设局在发包人处签字盖章,瓯越公司在承包人处签字盖章。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内容节选如下:“……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遇不可抗拒的因素业主政策处理不到位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可顺延。……十一、其他……47、补充条款……二、业主方为承包方提供的‘三通一平’,是由承包方垫资建设完成的,该费用应另行结算后进入总决算。……四、工程款的拨付,应汇入承包方指定的帐户……五、首批工程款拨付前,应将承包方垫付的‘三通一平’的相关费用先行返还给承包方(该款不在工程款的35%之内)。六、工程款的支付,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量的35%。工程提前完工,增加1%的工程款。其余的工程款支付详见淮南市泽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毛集实验区管委会签订的工程代建协议书。” 2010年5月23日,泽明公司(甲方)与瓯越公司(乙方)签订《道路工程发包合同》,该合同内容节选如下:“一、甲方经毛集实验区、毛集城乡建设局的同意,将毛集工业集聚区的道路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雄厚技术实力的原合作单位——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二、毛集工业集聚区道路有文成大道、纬一路、纬二路、纬三路、纬四路、纬五路、经一路、经二路、经三路、经四路、经五路,总长约10余公里,附近有桥梁二座,包括绿化、路灯、人行道、雨污水管道与项目相关的所有工程,具体详见施工图纸。三、甲方全额垫资,乙方负责工程全面实施。材料有乙方派员监管,由甲方派专员采购,按时送达工地。需确保材料的及时供给。四、乙方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同时确保工程的施工进度,其进度按照甲方与毛集实验区管委会签订的代建合同要求进度进行。……五、取费标准:乙方的施工取费包括管理费用一切在内,按工程审计结果的总金额的10%取费(不含工程税费)。……七、付款方式:1、原则按工程施工进度支付,路基工程由乙方垫资,待乙方完成承建路段浇灌混凝土路面五分之一工程量时……甲方……支付审定进度款的80%;按此类推……”。 2009年8月11日,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经贸计划发展局作出《关于毛集实验区工业集聚区基础设施道路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毛经计(2009)67号]对包括涉案工程在内的十三条道路同意立项。2009年11月23日,淮南市环境保护局作出《关于毛集实验区“工业集聚园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确认意见函》[淮环函(2009)57号],对包括涉案工程在内的毛集实验区“工业集聚园区”项目提出环评意见。2009年2月,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乡建设局通过邀标方式对包括瓯越公司在内的若干家单位进行邀标并确定瓯越公司为施工方。2009年6月16日和17日,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乡建设局选择了涉案工程两家监理单位即淮南智浩咨询监理公司和淮南旭通咨询监理公司。 2009年6月30日,瓯越公司施工毛集工业园区污水管网工程、纬一路、纬二路、纬四路、经六路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相关工程,具体如下:2009年12月5日毛集工业园基础设施已完工程量预算22364705.18元、2010年5月18日毛集工业园区2010年1-4月份已完工程量进度预算16229072.77元、2010年5月18日毛集工业园区污水工程已完成工程量进度预算1195万元、2010年10月22日毛集工业园区2010年5月-10月份已完工程量进度预算17275410.28元,工程量均按实际已完成工程量签认,加盖施工单位瓯越公司项目部章、淮南智浩咨询监理公司、淮南旭通咨询监理公司涉案项目章。2010年12月20日上述工程竣工验收。 2012年8月18日,淮南市审计局对毛集实验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纬一路、纬二路、纬四路及经六路道排工程进行审计出具《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工业园区道路工程价款审核结果通知单》(淮审投价2012第20号),内容节选如下:“毛集实验区社会发展综合管理委员会:由淮南市泽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代建,安徽工程勘察院、淮南建筑勘察设计院设计、淮南智浩咨询监理公司(纬一、经六路)、淮南旭通咨询监理公司(纬二、纬四路)监理、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工业园区纬一路、纬二路、纬四路及经六路道排工程,现已完成竣工并验收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我局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对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报送的纬一路、纬二路、纬四路及经六路道排工程工程价款审计结果进行复审。现将审计结果通报你单位,你单位可以以此作为和施工(承建)单位价款结算的依据,具体审计情况如下:……2、报审决算金额78176511.00元;3、审定决算金额59173882.00元;详见附表。” 2013年6月9日,瓯越公司向毛集管委会报告,即《关于要求对毛集工业园聚集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通一平等工程审核的报告》(瓯越字2013第15号),具体内容节选如下:“由于我公司代建的毛集工业聚集区基础设施工程于2009年9月28日开工建设,2010年10月底全面完工,2010年12月20日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工程量通过市审计局审计、毛集实验区管委会认可,最后审定的造价为5918万元(未含甲方管理费和三通一平费用,该两项费用未列入审计,另行计结算);依据我公司与贵单位2009年6月18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现要求毛集实验区管委会对毛集实验区工业聚集区基础设施三通一平等工程建设费用进行审计;其中:三通一平1070143元、建设单位管理费721739元,两项合计1791882元。望贵单位按双方约定及时安排审核为盼。”毛集经济开发区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于2013年7月24日在该报告上签字、加盖公章并注明“情况属实”。 2010年2月2日至2017年8月28日,具体由毛集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财政局分20笔向瓯越公司或指定帐户支付淮审投价(2012)第20号确定的工程款合计5916.72万元。 2015年12月7日,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财政局支付瓯越公司工程款903.72万元时,附有瓯越公司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关于要求给付园区基础设施工程款的报告》,内容如下:“毛集实验区财政局:毛集省级经济开发区基础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于2010年10月份全面完工,2012年12月20日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项目工程经市审计局审计,审定决算金额为59173882元(未含甲方管理费和三通一平费用,2014年6月已报区审计局审计,待结算)。截至2015年11月9日止已付4105万元,尚欠工程款18123882元(未包括三通一平)。该项目历时已逾时5年之久,我公司经不起长期的拖欠,现所欠外债累累。故此,请求区财政局付以上工程款,为盼。” 2017年8月28日,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财政局支付瓯越公司工程款908万元时,附有“代建单位”泽明公司、“施工单位”瓯越公司向毛集实验区财政局的《委托付款函》,内容如下:“毛集实验区财政局:毛集实验区工业聚集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2009年5月19日区管委与淮南市泽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代建协议,2009年6月18日,毛集实验区城乡建设局与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该项目于2010年12月20日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2012年毛集实验区工业聚集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经市审计局审计(淮审投价2012第20号),审定决算金额59173882元。从2010年毛集实验区经区城投公司和区财政局多次支付毛集实验区工业聚集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款至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毛集工业聚集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部,截至目前累计支付5009万元,尚欠908万元。现委托贵局将应支付给我公司的……工程款908万元人民币付款至……”。该笔款支付后,瓯越公司向毛集管委会出具了相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根据泽明公司的起诉意见和毛集管委会的答辩意见、瓯越公司的陈述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泽明公司要求毛集管委会返还工程款179.8564万元及以该工程款为基数自2019年1月15日至实际偿还日,按照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欠款利息是否应当予以支持;(二)泽明公司要求毛集管委会返还工程欠款利息1169.0103万元(道路欠付1155.0495万元+绿化欠付13.9680万元)是否应予支持;(三)泽民公司要求毛集管委会赔偿占用工程款资金给其造成的损失1723.9499万元是否应予支持。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一,①关于涉案合同效力一节。本案中,毛集管委会与泽明公司签订《毛集工业集聚区道路代建协议》,约定由泽明公司投资并选择施工单位负责监督涉案工程建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应认定为合法有效。②关于《毛集工业集聚区道路代建协议》是否履行一节。《毛集工业集聚区道路代建协议》第六条约定,由泽明公司“负责投资和项目建设管理,具体落实项目投资、施工、质量管理和移交前成品保护等工作,并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规范施工”。毛集管委会和瓯越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7条“补充条款”五款约定:工程款的拨付以及其他工程款的支付仍按照代建协议执行。泽明公司、毛集管委会提交的证据均证明瓯越公司名义上完成了案涉工程的全部施工(包括三通一平),毛集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毛集区财政局共支付给瓯越公司涉案道路工程款5916.72万元。毛集管委会抗辩泽明公司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涉合同的当事人,且案涉公司由毛集管委会直接发包给瓯越公司,并由瓯越公司施工完成,故泽明公司并未履行《毛集工业集聚区道路代建协议》中约定的投资管理等义务。经查,2011年4月27日,泽明置业公司给毛集试验区财政局提交一份《关于恳求区财政给市担投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的情况说明》,载明涉案工程已于2010年11月提前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由于区财政局未按代建协议约定付款,导致资金短缺,无力支付工程材料款及人工费,要求区财政局出具担保承诺函,办理银行贷款。该财政局负责人签字:“请陈主任批示”。后毛集试验区财政局给淮南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毛集试验区财政承诺函》,载明同意为泽明置业公司用于毛集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借款提供财政承诺,借款为1000万元。后泽明置业公司从银行贷款1000万元。瓯越公司明确表示:瓯越公司系通过泽明置业公司联系进入涉案工程施工,泽明置业公司为工程施工投入了资金,支付了工程材料款和农民工工资,对泽明置业公司在本案的诉讼地位和诉讼请求不持异议。瓯公司提交《情况说明》对上述事实予以佐证。综上,泽明公司对于其履行了代建协议的主张,已提交了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予支持;毛集管委会认为代建协议未履行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关于泽明公司履行代建协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毛集工业集聚区道路代建协议》约定:乙方(泽明公司)负责投资及项目建设管理,具体落实项目投资、施工、质量管理和移交前成品保护等工作,并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规范施工。如有变更,需经甲方审查认可签字后方可实施,不能擅自提高和降低建设质量等级标准,选择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且信誉良好、遵纪守法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确保工程质量等级合格。案涉工程系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且资金来源全部为国有,泽明公司未按照上述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负责案涉工程建设,违反代建协议的相关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淮南市泽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欠款利息5775472元; 二、驳回淮南市泽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443元,由淮南市泽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9647元,由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负担657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晨 审判员 张玉蓉 审判员 李 侠
书记员 张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