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庆元县恒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1126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庆元县恒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320***79,住所地庆元县松源镇新建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418455,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庆元县恒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126民4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庆元县恒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庆元县恒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纠纷款人民币1434265元、鉴定费人民币41886元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浙C×××××牌小汽车,本院已轮候登记查封,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享有的浙江新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4﹪的股权,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共计4个对公账户,本院已轮候冻结;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共计3个对公账户,上述银行账户内暂无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在庆元至百山祖公路工程指挥部处的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70万元,因该工程项目未竣工结算,该质量保证金暂无法提取。截至2018年11月22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纠纷款人民币1434265元、鉴定费人民币41886元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庆元县恒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1126执2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