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02民初1682号
原告:上海百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78279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18号4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百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百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百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