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824执21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芹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华阳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0462118-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7月31日出生,住开化县。
本院在执行浙江芹江建设有限公司与***(2019)浙0824执2164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和解,申请执行人浙江芹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824执2164号案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余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