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24民初2952号
原告:衢州京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华埠镇马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MA29UK6J0U。
法定代表人:郑圣。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夏,该公司职工。
被告:浙江芹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华埠镇华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70462118XC。
法定代表人:王志荣。
被告:***,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畲族,浙江省开化人,住开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京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芹江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在收到本院发出的受理案件与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后次日起七日内,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钟晓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程慧君
书 记 员 倪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