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芹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芹江建设有限公司、衢州同创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02民初1575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娜,衢州市正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芹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70462118XC(1/2),住所地: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华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庆,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同创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0740073951,住所地:衢州市双港中路18号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方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建国,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芹江建设有限公司、衢州同创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俪婧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