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802民初1046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广平,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坚,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芹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70462118XC,住所地:衢州市开化县华埠华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荣,董事长。
第三人:段锡良,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第三人:盛红兵,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浙江芹江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盛红兵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兴中,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芹江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段锡良、盛红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自愿撤诉为由,明确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引儿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庞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