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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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24民初3380号之一
原告:开化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百盛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350202702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芹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华埠镇华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70462118X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日月,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原告开化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芹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开化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化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化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7元,由原告开化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