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青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中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青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403执27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57736906057。
法定代表人:向广焕,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方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2541039073。
法定代表人:周传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河南中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浙江**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的(2018)豫1403民初927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浙江**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中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650000元。因浙江**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中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2020年11月26日、2021年1月5日、1月21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有存款,现已冻结,系轮候冻结(2021年11月30日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2020年12月4日通过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三、于2021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有浙B×××**别克牌汽车一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控制。本院已查封该车辆(2023年1月15日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五、2020年12月1日,委托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通过查询,浙江**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计1件,已终结;浙江**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共计1件,已终本。
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告知本案申请人有权申请律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但申请人河南中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代理人田安坤明确表示不申请律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相信法院的财产调查结果。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1403民初9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浙江**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中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书强
审判员  何瑞卿
审判员  陈金朋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