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242号
申请人:***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035419978,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312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王林兴。
被申请人:浙江**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2541039073,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方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传青。
被申请人:浙江**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754811135,,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陈雄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浙江**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浙江**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浙江**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浙江**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景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