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青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青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212民初10562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鄞州区东方商务中心5幢34号(12-1)、(12-2)、(12-11)、(1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25410390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本案于2021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588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原告借用被告资质承接了**和发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市鄞州区瞻岐镇上宁府项目的消防工程。原告与被告签订《浙江**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被告收取工程款2%作为管理费,其他税费由原告承担。被告一般自收到**和发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两天后扣除管理费会及时将款项支付给原告。但2021年5月28日被告收到**和发置业有限公司汇入的工程款60万元后却迟迟不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催讨也无果。故望判如所请。 被告浙江**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称属实,该项目是**和发置业有限公司的项目,系原告挂靠被告进行施工。**和发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被告转入60万元是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被告通常在两个工作日内扣除2%的管理费后支付给原告,现因被告的账户被法院查封,才导致无法及时支付给原告,被告同意付款。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基本相一致。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浙江**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银行汇款记录以及原、被告**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原告系借用被告资质承揽工程,故双方签订的《浙江**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违反上述规定,系无效合同。上涉协议虽无效,但因被告认可拖欠原告诉请的工程款金额并同意支付,故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浙江**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和发置业有限公司**旭辉瞻岐上宁府消防及通风工程”的工程款588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延迟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9680元,减半收取4840元,财产保全费3460元,合计诉讼费8300元,由被告浙江**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