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4-1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民申1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费惠德,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南鹿村姚俞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胥生海,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嘉善县姚庄新市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姚庄大道15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峰,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嘉善县姚庄新市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嘉商终字第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徐向红
审 判 员  王健芳
代理审判员  孙伊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丁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