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仁海机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仁海机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5-27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嘉盐执民字第1233-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
被执行人浙江仁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
被执行人胥仲明。
被执行人胥凤娟。
被执行人陈斌。
被执行人嘉善求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
被执行人沈海华。
本院在执行***与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仁海机械有限公司、胥仲明、胥凤娟、陈斌、嘉善求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沈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仁海机械有限公司、胥仲明、胥凤娟、陈斌、嘉善求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沈海华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我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仁海机械有限公司、胥仲明、胥凤娟、陈斌、嘉善求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沈海华名下的多处房产,但均设定最高额抵押,且本院无处置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496029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123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全林
审 判 员  许云峰
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项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