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嘉善县国土资源局、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浙0421行审51号
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7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姚庄镇南鹿村姚俞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国土资源局因被执行人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完全履行其于2018年4月3日作出的善土资罚〔2018〕-5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