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嘉善支行、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421执恢1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嘉善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晋阳西路33、35、37、39、41、43。
被执行人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南鹿村姚俞公路西侧。
被执行人***,男,1957年1月25日生,住浙江省嘉善县。
被执行人嘉善求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网埭港村茜泾塘朝南大桥北桥堍东50米。
被执行人嘉善县姚庄新市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姚庄大道15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嘉善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胥生海、嘉善求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嘉善县姚庄新市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嘉善县姚庄新市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的担保付款责任范围为:嘉善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姚庄新社区B2区14标段、G1区16、17、18标段、石家湾综合改造项目中的工程应收款项,现该项目工程已竣工验收,经审计工程余款为4171554.82元。嘉善县姚庄新市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自本院执行案件以来,已分期履行付款金额5885000元,该金额已超过审计报告载明的余额。现双方当事人对审计报告均无异议,故被执行人嘉善县姚庄新市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担保付款责任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嘉善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嘉善姚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嘉善县姚庄新市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担保责任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