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421执3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天凝镇建杨路1号。
被执行人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姚庄镇南鹿村姚俞公路西侧。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421执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