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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02执27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代理人:汪跃龙,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045979415,住所地衢州市新安路53号紫荆会馆四楼。
法定代表人:胡遥通。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802民特102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54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执行询问,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收益性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车辆、收益性保险。本案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本院已另案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待处置完毕后本案可就余款参与受偿。截至2022年1月26日,本案全部标的尚未执行到位,执行申请费785元尚未收取。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02执27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叶志新
审判员刘道平
审判员张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叶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