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0105执恢63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航天建材经销部,住所:西宁市城北区。
经营者:***,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
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重庆市涪陵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航天建材经销部与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7)青0105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航天建材经销部货款1532834元,违约金167883.28元,垫付运费48000元,诉讼费20539元。本案执行费20093元。共计1789349.28元。
在执行中,2024年2月5日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航天建材经销部以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其权利的自主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青0105执恢6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