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锦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荣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048号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航头镇航头路XXX-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浙江荣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水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荣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604元,共计1,629元,由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