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浙0703执130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荣耀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婺兴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叶林、叶跃群、季春茶、叶立群、金云飞、季庆荣、卢磊、叶淑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109年11月19日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林达成长期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7)浙0703民初5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远
审判员 曹立新
审判员 王春雷
书记员 翁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