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耀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与金华市天宏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荣耀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浙0702民初0638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金华市天宏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荣耀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7059元,依法减半收取48529.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陈小玲 人民陪审员  林旭成 人民陪审员  姜景明
书 记 员  施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