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浙0702执160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市天宏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荣耀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702民初9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3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2764670.05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8388元。
本院(2018)浙0702执160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陈高明
执 行 员 虞 帆
执 行 员 胡鼎力
代书记员 朱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