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02民初11382号
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来善、**,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怡村8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荣耀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义乌街3号5楼。
法定代表人:季庆荣,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女,1972年1月14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荣耀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