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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紫博建设有限公司等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23民初2588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经商,住上高县。 原告:江西紫博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洋洲4组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址:宜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紫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24元,减半收取为321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龙岱荣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