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923执保35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锦江镇斜口村,身份证号码:3622281972********。
被申请人:江西紫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洋洲4组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址:宜丰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紫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9)赣0923民初258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紫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紫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协商解决,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紫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紫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