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能国锦建工有限公司

***、江西紫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23执保306号 申请人:***,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被申请人:江西紫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洋洲4组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08392246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址:宜丰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江西紫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本案立案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紫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1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紫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1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然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龚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