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

上某某贸易商行、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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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4民初8814号



原告:上***贸易商行。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688号1号楼5单元208室G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ARR65L。




投资人:柳亚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雷,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绍芬,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雪山路勤奋小区1幢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14531633XQ。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原告上***贸易商行与被告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上***贸易商行于同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贸易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贸易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3元,减半收取计1526.50元,由原告上***贸易商行负担。





审判员虞小丹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