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2053号
原告:***,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男,195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鲍传斌,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书婷,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雪山路勤奋小区1幢205室。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未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 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梦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