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9768号 原告:***,男,1965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原告:***,男,1954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上述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雪山路勤奋小区1幢2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制,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