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9768号
原告:***,男,1965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原告:***,男,1954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上述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雪山路勤奋小区1幢2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制,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