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683执21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静安区烽火幼儿园与被执行人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9)浙0683民初3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静安区烽火幼儿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52595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和有价证券。本院经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兴千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现处于歇业状态,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2020年10月27日,本案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张兴千限制高消费及限制工商登记变更的强制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静安区烽火幼儿园,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83执214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章国松
书记员 刘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