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4670号
原告:**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嘉松北路6001号1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裕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国、韩苏冬,上海沪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富民街567号。
法定代表人:张兴千。
原告**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间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布依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万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