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8350号
原告:**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嘉松北路6001号1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国,上海沪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苏冬,上海沪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富民街567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间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志慧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玉洁
书 记 员 徐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