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5民初6517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6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种,象山县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金桥路99#监狱家属院5#楼1单元1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52020937P。
负责人:张兴千,该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富民路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704525008U。
法定代表人:张兴千,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因原告***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清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侯思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