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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破申8号
申请人:嵊州市**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大道437、439、441、445、447、449号。
法定代表人:钱达军,董事长。
被申请人: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富民街567号。
法定代表人:张兴千,执行董事。
申请人嵊州市**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程序。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通知了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于1996年5月31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6万元,公司类别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张兴千持股xx%,股东王玉萍持股xx%,股东孙国琴持股xx%,股东陈瑶兴、楼冬英、张凤娟、张兴凤各持股xx%。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尚有执行案件33件,未付债务金额3500万余元,名下除2处房地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申请人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已符合破产受理相关条件,故对申请人嵊州市**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嵊州市**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绍兴时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钱家仁
审判员张盼盼
审判员相泽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何嘉丰
书记员季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