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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嵊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683执4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富民街567号。
法定代表人:张兴千。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83民初49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程款91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1265元由被执行人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 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有较多执行案件,现另案已提出破产申请,本院已作出(2021)浙0683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截至2021年5月25日,本案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83执4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尹森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钱东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