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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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3民初7021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威,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
法定代表人:徐春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晓森,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富民街567号。
法定代表人:张兴千。
原告***与被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4月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941元,减半收取计1970.50元,由***负担。
审判长钱玲
人民陪审员张天枫
人民陪审员姚法庆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竹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