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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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5612号
原告:***,男,195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加安,瑞安市瑞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儒,瑞安市瑞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南方大厦A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14492T。
法定代表人:金新新。
原告***与被告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计1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冯余芳
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潘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