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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81执12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南方大厦A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14492T。
法定代表人:金新新。
委托执行代理人:林初杰,浙江瑞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瑞安市锦湖街道天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瑞安市锦湖街道天河路二巷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6057494XF。
法定代表人:颜阿标。
申请执行人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锦湖街道天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经查明,本案申请执行的依据为(2021)浙0381民初9580号民事判决书,但该判决书至今未生效,尚不符合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天阳塑胶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金春
审判员王建群
审判员杨伟荣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蔡雅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