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

瑞安市锦湖街道天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81执54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南方大厦A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14492T。 法定代表人:金新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瑞安市瑞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瑞安市锦湖街道天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瑞安市锦湖街道天河路二巷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6057494XF。 法定代表人:***,主任。 申请执行人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锦湖街道天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381民初958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2年4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瑞安市锦湖街道天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0644385元及违约金。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知书,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一、被执行人瑞安市锦湖街道天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开设于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账号内或未开设账号,或账号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二、被执行人瑞安市锦湖街道天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XXX的不动产108套,其中27套不动产,本院已作出(2022)浙0381执异2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其中25间店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在相关村民中进行分配(缴纳全款14间),暂得款1321642.51元,扣除法院费用,本案分得1141784.12元;上述不动产初始登记虽然在被执行人名下,实际上,均由瑞安市锦湖街道天河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分配所得,村民对其享有所有权,据此,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予处置。三、被执行人瑞安市锦湖街道天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四、被执行人瑞安市锦湖街道天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3年5月29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瑞安市锦湖街道天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偿还申请执行人20644385元及违约金,该款分两期偿还:于2023年5月29日偿还1141784.12元,余款于2023年6月15日前履行完毕。二、如被执行人瑞安市锦湖街道天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约履行上述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三、如被执行人瑞安市锦湖街道天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原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对剩余未履行款项申请恢复执行。 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1141784.12元,执行到位诉讼费91814元、执行费88044.39元。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现场照片、执行和解协议书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请求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381执543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