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6814号 原告: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南方大厦A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14492T。 法定代表人:金新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原告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