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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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6814号
原告: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南方大厦A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14492T。
法定代表人:金新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原告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