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05执7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南方大厦A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14492T。 法定代表人:金新新。 被执行人:***,男,1969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2022)浙0305执745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浙0305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325727.9***,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186元及执行费4785.9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少量存款,已被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与三名案外人共有坐落于温州市洞头区XXX的不动产(该不动产系多人共有,被执行人仅占有部分份额,且不动产系被执行人母亲实际居住,故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截止2023年1月5日,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作出了罚款1000元和拘留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305执7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