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81执59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南方大厦A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14492T。 法定代表人:金新新。 委托执行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381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2年8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9999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了被执行人的户籍登记地,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一、被执行人名下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账户或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XXX的不动产(产权证号:XX**),本院已裁定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11月18日至2025年11月17日止),就该不动产处置问题,本院函询瑞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其复函称:该房产坐落和土地不一致,需要跟邻户一起办理变更登记使房地一致后,方可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故暂无法处置。三、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四、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五、被执行人***户籍地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且本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无果。六、被执行人***另有案件在本院执行,均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就本院前期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续封或续冻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以上事实有查询函、“点对点”及“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浙0381执59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 书 记 员 ***